内蒙古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5-10-09 | 来源:互联网转载和整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征兵工作,保证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征兵活动及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至二十二周岁,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为适龄公民。
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第四条 内蒙古军区、各军分区(警备区)、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的兵役机关。
旗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和征兵办公室。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同级人民***和兵役机关的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征兵办公室由同级兵役机关和同级人民***的有关部门选调人员组成,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新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征兵办公室做好征兵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应当将征兵宣传教育纳入国防教育和法制教育规划。兵役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公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教育,认真做好适龄公民的政治思想工作,鼓励适龄公民依法履行服兵役义务。第六条 自治区当年的征兵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自治区人民***、内蒙古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征兵命令作出规定。
自治区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各地总人口和应征公民的数量、素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征兵任务;对灾情较重的地区,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征兵任务。
征兵实施期间,遇有特殊情况,自治区征兵办公室可以视情况对征兵任务作出调整。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所需征兵工作经费,由各单位予以保障。第二章 兵役登记第八条 兵役登记工作在自治区、盟市征兵办公室的指导下,由旗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苏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地区的兵役登记工作。适龄公民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进行兵役登记。第九条 旗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当于当年兵役登记开始十日前发出兵役登记公告,明确兵役登记有关事项。
苏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旗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设立兵役登记站。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旗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的要求,提供本辖区当年适龄公民的名单和有关情况。第十条 适龄公民在履行兵役登记手续时,必须提供本人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第十一条 自治区征兵工作实行兵役证制度。
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适龄公民,应当在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按照旗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办理《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兵役证》。
经过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应当在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持兵役证到兵役登记站进行核验。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兵役登记站核验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核验。第十二条 兵役证的规格、样式由自治区征兵办公室统一规定。兵役证的印制、管理、审核和组织发放等工作由旗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具体承办。
兵役证的办理、核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三条 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遗失兵役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经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如户籍所在地或者就业单位变更,应当及时到发证单位办理兵役登记变更手续。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招录国家公务员、招生、招工时,应当查验适龄公民的兵役证,对持有当年核发或者核验兵役证的适龄公民,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第十四条 旗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在当年兵役登记的基础上,按照上年度征集任务数三倍的数量择优选定当年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以下简称预征对象),并责成苏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及时通知本人。
上一篇:咱如何组词
下一篇:量化金融是一个什么样的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