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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守则十条

发布时间:2025-10-07 | 来源:互联网转载和整理

保密守则十条具体如下:

1、 不说不该说的秘密。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2、 不问不该问的秘密。不在无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3、 不看不该看的秘密。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并按规定请示批准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4、 不记录不该记录的秘密。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5、 不在非保密文件上记录任何秘密。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6、 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到国家秘密。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7、 不在公共场所以及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任何国家秘密。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8、 不在没有保密性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9、 不在未加密的电话、电报、邮局传达秘密事项。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10、 不携带任何的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根据《涉密文件保密管理规定》传阅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直接传递,不得任意横传。因工作需要长时间使用的,要向保密员办理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军人保密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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