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不予收押的疾病细则
发布时间:2025-10-10 | 来源:互联网转载和整理
法律分析:1、精神失常;2、重度传染;3、怀孕、哺乳期妇女不能羁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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