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会计分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销售收入的确定是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企业采用预收账款销售货物的,其会计分录为,

收到预收账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XX客户。

待开出销售*****时,

借:预收账款-XX客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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