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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25-10-08 | 来源:互联网转载和整理

(1)1.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2.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5.一般纳税人销售试点前取得的固定资产(原形态)。

6.公共交通运输服务。7.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8.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9.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0.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1.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简易征收适用哪些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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