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5-10-08 | 来源:互联网转载和整理
混合销售的本质是一项纳税行为;而兼营行为的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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