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会[2006]23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属高等院校,各大企业,中央驻济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其它经济组织: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范会计培训行为,不断提高我省会计队伍素质,省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05〕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山东省财政厅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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