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销返利供货方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场收取的返还收入,应按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侓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供应商平销返利的方式不论是资金返还赠送实物或其他方式,商业企业因购买货物而从供应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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