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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可以开专票吗

发布时间:2025-10-08 | 来源:互联网转载和整理

简易计税除以下情形之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可以开具专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国税函〔2009〕456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3、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补充: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放弃减税可开具专票吗?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放弃减税可开具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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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开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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