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销返利怎么计算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5-10-07 | 来源:互联网转载和整理
平销返利不同于一般的销售模式,这种行为容易造成偷漏税情况,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的不正常流转,不利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当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还应注意,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售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增值税专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那么,平销返利行为其实本质上属于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的折扣性质。因此,平销返利是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的。一般来说实务中存在两种方法来处理平销返利情况:
(1)由供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供货方可以冲减销项税额,商业企业冲减进项税额。
(2)按照惯例收款方应该向付款方开具*****,毕竟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了返还收入,所以也可以由商业企业可以开具普通*****,商业企业冲减进项税额,供货方不得冲减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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