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开户实名制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银行开户实名制从2000年开始的。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个人存款业务的机构。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1、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3、中国人民***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为武装**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为护照。

储蓄存款实名制是指居民在金融机构开户和办理储蓄业务时,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银行员工有义务给予记录,并要求存款人在存单上留下自己姓名的制度。根本宗旨在于有效保护个人利益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促进金融体系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进行,保证个人金融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我国建国六十年来,储蓄存款制度一直实行的是记名(虚名)储蓄制度。其记名可以是真名、假名、代码亦可以是亲友的名字。特别是活期储蓄,银行只认存折不认人,只要取款人提供存折出示印鉴或输对密码银行即按折付款。储蓄存款实名制是发达国家早已实行的一项金融制度,也是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实行的金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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