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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务 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发布时间:2025-10-06 | 来源:互联网转载和整理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务 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1、根据《广东省中等职业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粤教职[2002]50号),特制定我校学生升级与留级的实施细则。

2、第一条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方面。

3、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

4、第二条学生在每年操行总评合格而且学完每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或不及格门数未达到所学课程(含实践教学课程)二分之一者,应予升级。

5、第三条学生在每年操行总评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6、第四条学生一学期旷课超过30天学时或一学年旷课累计超过45学时(旷课一天,按六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应予留级。

7、第五条学生在每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不及格门数仍有二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留级。

8、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1、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按一门课程计;2、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3、凡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学期、学年都进行考核时,每学年可取其平均值,按一门课程计。

9、第六条学业成绩考核有关规定:1、学生缺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累计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次数超过总次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

10、2、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须经教务部门批准。

11、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以零分计。

12、3、考试舞弊(包括协同舞弊)者,取消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处以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

13、第七条留级累计不能超过两次。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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